12月20日(ri),國務院關稅稅則(ze)委員會發布公告,臺灣地區單方面對大陸產品出口采取歧視性的禁止、限制等措施,違反了《海(hai)峽兩岸(an)經(jing)濟合作(zuo)框架(jia)協(xie)議(yi)》規定(ding)。根據《海(hai)峽兩岸(an)經(jing)濟合作(zuo)框架(jia)協(xie)議(yi)》,國(guo)務院(yuan)關稅(shui)稅(shui)則委(wei)員會發布公告,決定(ding)中止《海(hai)峽兩岸(an)經(jing)濟合作(zuo)框架(jia)協(xie)議(yi)》部分(fen)產品(pin)關稅(shui)減(jian)讓,自2024年(nian)1月(yue)1日(ri)起,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丙烯、對二甲苯等12個稅目進口產品,中止適用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》協定稅率,按現行(xing)有(you)關規定(ding)執行(xing)。希望臺(tai)灣(wan)地區采取有(you)效措施,取消對大陸的貿易(yi)限制。


轉載自(zi):化工好(hao)料到
來源:廣州化工交易中心






